[18]基于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这一过程尽管依然混杂着许多教派纷争,但是宗教改革已经使依靠单一信仰整合社会不再可能,人们必须到神学之外寻找权威的基础或来源。普通法的历史观不但为柏克提供了一种具有历史纵深感的眼光,也使他与其他保守主义者有了鲜明的区别。
对此,大概柏克在中殿时便熟记于心。他突破了法律人的狭隘眼界,关心的不仅是法律本身的可靠性及其权威如何形成的问题,而是享有自由的现代公民社会如何能够长久生存的问题。那些法国保守主义者诚然要维护旧制度,他们思想中的神学或浪漫主义色彩却远远多于柏克。套用今天常见的说法,福特斯丘在这里表现出一种强烈的文化本位主义立场。研究人类的思想,我们常会注意到两个相互关联的现象:一是一种观念体系的形成和影响往往带有很大的偶然性。
它们属于两个背景完全不同的范畴,因此不言而喻,人不可能同时享有这两种权利。反之,柏克所维护的是以普通法精神作为中坚力量塑造出来的有限君主制政体,他以此为据批判法国雅各宾党人的专横,使我们有充分理由将他视为那些法律人的嫡系后裔。实际上,比送法下乡更能凸显这一点的是送法上山。
它的目标和意义在于保证基层民众——特别是其中的贫困群体、边缘群体、弱势群体——获得免费或廉价且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并使这种服务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首先要通过规范的行为模式和正确的价值选择,去推动各种主体实施、遵守法律,从而实现国家意志。随着现代性的深入,乡土中国发生变迁,村庄社会呈现出结构混乱局面,迎法下乡需求凸显。建构现代民族国家,将国家的力量延伸到每一寸土地,不仅保证了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还把原来更多归属于边寨、家族的村民,塑造成了一个个可以享受国家直接保护的公民,用法律把不同的人、不同的制度和广大的疆域,以国家的名义统了起来。
因此,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迈进离不开司法制度的发展。司法体系应当提供有效的法治供给,在多元畅通的权益救济渠道中发挥主导作用。
司法建设主要通过如下两种形式推动现代国家建构。需要通过国家力量的介入,来建立城乡一体、全民覆盖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法律服务资源在城市和乡村的均衡分配。所有的纠纷应当纳入司法制度的范围,或司法制度所认可的其他制度的范围。二者相比,《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影响力似乎更大。
因此,送法下乡的过程中会产生秋菊的困惑等对韦伯式法制现代化的挑战。因此,司法下乡既要借助它们的力量来强化司法能力,也要消除它们对司法能力的负面影响,防止它们成为抵触国家权力的地方势力。改革开放至今的法治实践历史,都可以在现代国家建构的理论视野下予以完整理解。然而,能够灵活运用权力技术的基层司法人员,在面对现代法制时却可能一不小心成为另一种秋菊或新法盲。
而在背后推动这一切的,是执政党的政治决心、政治决断、政治信念。其中,现代国家的权威性构建,要求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行政和司法制度,将地方社会纳入全国的统辖和实际管理,否定领土范围内多元主权并存的合理性。
因此,从大历史去看,送法下乡是20世纪现代国家建构战略的延续和发展。在具体举措上,我国可以采取建立专职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实行强制性公益法律服务、购买公共法律服务、补贴公益法律服务、投放公共法律服务扶贫项目等方式。
20多年后回头来看,送法下乡在某种意义上只是现代国家建构的序幕。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他们主动诉求于司法体系或司法认可的机制,以符合法治社会的方式行事。包括乡村治理在内的基层治理是法治中国这座万丈高楼的地基,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环节。由此,司法建设,尤其是基层司法建设便嵌入现代国家建构的过程当中,成为现代国家建构的重要渠道和手段。另一方面,司法制度和观念的发展,应当实现对国家所有公民的约束。顺此大势而为,就需要建设司法体系,使之能够承接基层民众的需求,有效救济民众的权益诉求。
目前,现实与需要之间还存在差距,执法领域国家能力还有不足,表现在多个层面:执法机构的孤岛现象普遍,不同机构之间难以有效合作。在这本书中,送法下乡被理解为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注释略,请参阅期刊纸质版原文。基层群众的活法,基层社会创造的本土资源,应当被置于何种位置,如何进行正确理解,是司法实践必须面对的问题。
实际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下乡也是现代国家建构的一个环节。这个过程是一个韦伯(Max Weber)意义上的理性化过程,即实现行政管理与司法的理性化和对所有‘国家公民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统治的形式的理性化。
而迎法下乡发生在中国高速发展数十年之后,基础设施得到超常规发展,乡村面貌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都为满足基层民众法治需求提供了有力的基础条件。而在调和法律的普适性与基层群众的活法及本土资源时,基层司法难免运用摆事实、讲道理、一打一拉、说服诱导、人情面子等各种权力技术。送法下乡发生在中国基础设施水平不高的阶段和区域,所以需要依靠行走在崎岖的山路上的马背上的法庭,需要掌握各种具体权力技术的法官,甚至需要懂得当地语言和风俗的少数民族法官。实际上,现代司法制度就具有保障全民性规范实施的功能。
因此,乡村一度广泛出现土律师和赤脚律师,他们没有法律服务执业资格,在自学基础上为贫困农民提供免费或廉价法律服务。摘要:《送法下乡》的理论视角是现代国家建构。
这样一来,旧有的内生性权威和地方性规范必然体系性地丧失竞胜地位,基层社会对国家权威结构、正式法律体系的诉求和依赖凸现出来。因此,法律必须建立在科学规范的基础上。
而得益于广播、电视、移动电话和互联网的普及,国家塑造社会意识形态的能力大幅提升。国家可以通过这些媒介进行法治宣传和普法教育,强化对法治和司法体系的认同,塑造民众的公民意识和法治意识,使之能够主动服膺于国家提倡的权力运作和法治运行逻辑。
虽然司法机关并不在村里,也很少来到村里,但一旦发生法律事务,由于报案或起诉较为便利,且司法力量可以快速介入,民众诉求可以得到及时回应,人们在面临纠纷时也更愿意通过法律来解决。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社会事务被纳入法治范畴中。第二编将传统司法理论视而不见,而司法实践中切实有效的基层司法技术与知识问题化,纳入司法理论的分析中。在现代社会,法治其实是一种意识形态,它让民众相信法律的力量,相信司法的正义性,从而愿意诉求于法律和司法体系。
如何通过更好的司法管理来优化法院审判职能的发挥,已经成为司法体制改革及相关学术研究的重点关注领域。这些条件使国家在基层的渗透性权力得以强化,以共同体为基础的国家能力建设得以深化,增长了广大民众的国家认同,推进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长期战略任务。
社会性质的变化,必然改变基层司法的社会基础。代写文书、案件代理等则有偿服务、低价收费。
随着现代性的深入,乡土中国不可避免地发生变化,村庄呈现出生活面向的城市化、行为模式的理性化,乡村社会出现结构混乱,迎法下乡成为必然。随着农业生产的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小,家庭经济重心向非农生产转移,农民家庭因此普遍突破了村庄,卷入市场经济的大潮中。